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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宜大學人文暨社會科學院學位學程聯合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1110310教務會議.pdf)

靜宜大學人文暨社會科學院學位學程聯合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校教評會通過

第一條 依據靜宜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設置「靜宜大學人文暨社會科學院學位學程聯合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

第二條 本會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違反本校相關規定、延長服務、學術研究及其他依

       法令應予審議之事項初審。以上所列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為保障教師權益,本會於審議前條規定事項時,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其為空白票、廢票及棄權票均視為不同意票。

第四條 本會由五至九人組成之,其成員為:

       一、當然委員:學程主任。學程主任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並於開會時擔任主席,為期一年。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學

           程主任或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二、選任委員:由學程專任教授、副教授選任。未達法定人數時,其差額則自學程之專任助理教授中選舉之。

       三、本會委員人數不足,得由具教授、副教授資格之院內學門相近專任教師擔任。

       四、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六條 本會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方得開議。有關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延長服務之提案,須經出席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過。通過有關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案時,須述明理由。其他議案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為通過,並得視事實需要由召集人邀請當事人或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升等案之評審,另依本院學程教師聘任與升等

       辦法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會之委員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出席,選任委員若無故缺席累計達兩次者,推定為喪失委員資格,由本學程候補委員依序遞補。

第八條 本會之委員對所審議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等親內之血親、姻親或有個人利害關者,應自行迴避。有具體事證足認本會委員

       對於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本會得主動或依當事人申請,要求該委員迴避。依前兩項規定迴避時,迴避之本會委員人數不列

       入法定出席委員之計算基準。

第九條 本會委員不得參與高於本身職等教師升等之評審,若因此不足五人之最低法人數,則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辦

       理。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學程聯合事務會議通過,報請院教評會審核,送校教評會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學程第 4 次事務會議訂定

民國 111 年 02 月 17 日人社院教評會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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