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健康與社會福利博士學位學程口試申請辦法。(1100506學程事務會議.pdf)
原住民族健康與社會福利博士學位學程口試申請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本學程博士班研究生取得博士學位,根據靜宜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博士班研究生須依據靜宜大學教務章則彙編之「靜宜大學學則」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於修業年限(2~7年)內修畢所訂學
分。
第三條 博士班研究生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並通過博士論文計畫書口試後,須將其博士班就讀期間所從事研究之論文發表於國內外學
術期刊,本辦法第四、五、六條所設定達點數 8 點(含)以上,方得提出博士學位論文口試申請。
第四條 論文所刊登之期刊為 Science Citation Index(SCI)、SSCI、TSSCI 等級者每篇計點 8 點,國內學術期刊(臺灣社會福利學
刊、臺灣社區工作 與社區研究學刊、東吳社會工作學報、台灣原住民族研究季刊、臺灣社 會工作學刊、台灣原住民族研究學
報)每篇計點 6 點,「臺灣人文及社 會科學期刊評比暨核心期刊收錄」第三級每篇計點 4 點,其他相關國 內外期刊每篇計
點 3 點,學術研討會論文 1 篇記點 1 分,至多 4 篇。論文已正式被接受且有刊登證明者,視同已刊登。
第五條 論文發表時學生為第一作者、通訊作者或二名作者之一者,以 100﹪計點;三名作者以上之第二順位採 50﹪計點,第三順位時
以 25﹪計點, 其餘不計點數。
第六條 發明專利取得時,學生為第一發明者(排除至多 2 位指導教授)可計點 8 點,其餘發明者採 50%計點。
第七條 本辦法經學程事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 110 年 5 月 6 日學程事務會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