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宜大學原住民族健康與社會福利博士學位學程候選人資格考試辦法。(20210602教務會議.pdf)
靜宜大學原住民族健康與社會福利博士學位學程候選人資格考試辦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2 日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學程為增進博士班學生之專業素養,進而提昇其研發能力與應有之學養。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學位授予
法施行細則』第三條及本校『研究生學位考 試辦法』第四條等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博士班研究生畢業前必須完成博士學位應修課程並通過學科資格考試,方為博士候選人。
第三條 凡本學程博士班學生擬參加學科考試者須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提出申請。
第四條 學科資格考試規定如下:
(一)博士班學生在修畢三分之二學科學分後,經指導教授或學程主任同意,得申請參加學科考試。
(二)博士研究生論文計畫書口試前,須依其修業期間之必修及選修科目中各自選一科提出學科資格考試申請。修業期間必修科
目最多得申請學科資格考試二次(若未通過須辦理退學)。
第五條 本學程學科資格考試委員會每一科由三人組成,指導教授為召集人及當然委員,負責協調考試事務及評分等事宜;學科考試委
員會之成員,每一科至少應有一人為校外教授、副教授之教師,選定委員後應將委員名單提交學程主任處備查。
第六條 博士班學生至遲須於畢業前一學期,通過論文計畫書口試,論文計畫書口試之方式應由指導教授全權決定之。
第七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 110 年 05 月 06 日學程事務會議通過
民國 110 年 05 月 25 日院務會議通過